四川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律规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省外入川企业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第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职业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遵守“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规则事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自律规定
第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 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出具真实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不得误导客户,不得歪曲信息。
第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客户和所在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工作权力谋取择业便利和个人私利。
第九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损害、侵犯同行的声誉、权益。
第十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移交相关业务资料,履行与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和择业限制协议(如有),主动配合检查或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对在原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质量承担责任。因个人执业操守原因导致成果文件在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对原单位对其进行的责任追溯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在所在单位之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将本行业的相关证书注册、登记在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报酬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得夸大个人专业能力、业绩等,进行不真实宣传。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自觉接受、配合自律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三章 惩戒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未按照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的,责令改正。
二、出具咨询成果文件,低于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清单》规定的质量标准,责令改正,书面检讨;后果严重的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出具成果文件造成重大业务质量事故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八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建议取消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第七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提醒谈话,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责令改正,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书面检讨并责令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拒绝自律委员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阻碍、干扰自律委员会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的,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不良行为一次。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二十九条 投诉、举报应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并具实名。采用书面或电邮方式,书面方式应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应注明单位名称或投诉人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
(二)不能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三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
需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事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件,应组织对该事件的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违规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违规惩戒告知书》告知事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澄清、申诉。当事人逾期不提出书面澄清、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将按照《违规惩戒告知书》的内容发出《违规惩戒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自律委员会根据书面澄清、申诉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违规惩戒告知书》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违规惩戒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违规惩戒决定书》由参与处理违规事件的自律委员会委员签字,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发,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惩戒人并做好记录,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决定书的效力。
第三十六条 被惩戒人对《违规惩戒决定书》不服的,应在收到《违规惩戒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提起申请复议。
第五章 惩戒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复议。复议会议应由3/4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采用无记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到会全体委员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自律委员会通过复议结果即为自律事项查处的最终结果。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盖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九条 处理投诉、举报的自律委员会委员当涉及其与当事人具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有监督、投诉、举报的权利;可申请列席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规则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第四十一条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律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将本规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受到行业内通报批评的当事人,将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6个月,对受到记不良行为一次的企业,将在本协会网站上公示12个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3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律规则》(川建价师协〔2017〕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