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适用范围
德阳市旌阳区行政区划内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收费以及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别墅是指四面临空、独门独院的住宅或虽相互连接,但户户顶天立地,独门进出,下有私家花园及独立车库的联排〔连体〕住宅)、超出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项目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不再适用本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各类专业有形市场的物业管理收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但无论实行何种价格管理形式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都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德阳市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见《德阳市市区(含经开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附件(1)〕、《德阳市市区(含经开区)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附件(2)〕。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指新建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时段),物业服务公司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及普通住宅提供物业服务,应根据业主或建设单位公布的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收费基准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1.按照收费基准价和最高上浮幅度计算出的收费标准,为该服务档次的最高收费标准。无论采取招投标方式还是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但物业服务档次优于本规定服务档次且需超过浮动幅度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旌阳区住建局和旌阳区发改局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包含内容见《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附件(3)〕,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车辆停放费、游泳池及休闲会所等使用费。
3.买受人自物业竣工并交付之日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开发商依约通知业主交付物业,业主延迟接收和已接收未入住的,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全额缴纳,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一)装修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施工企业(或业主)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管理服务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米(含100平米)以内的,有电梯每套200元,无电梯每套150元;100平米—150平米内(含150平米)的,有电梯每套300元,无电梯每套250元;超过150平米的,有电梯每套350元,无电梯每套300元。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已含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修复或者赔付。
(二)装修垃圾清运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2元的标准向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或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停车服务费。住宅小区内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合同约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办法,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价格、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合同约定向产权分割后的最终用户计收有关费用,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无偿服务。合表用户,总表至各个业主分表之间的损耗,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据实分摊,但应将分摊情况予以公示,并定期公布有关账目,结余或差额应滚存到下一个月抵扣或补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
(一)房屋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租赁)房屋时,公示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包括停车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服务费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与物业买受人(承租人)签订房屋买卖(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建筑区划内的显著位置或者收费场所,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收费标准。
(二)政府相关部门履行相应监管职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产生纠纷时,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对调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以及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的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德阳市区外的旌阳区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德阳市旌阳区发改局《关于旌阳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德市旌发改物价〔2015〕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