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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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英文译名:Deyang Cost Engineer Association,缩写为DC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软件等单位(团体)和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联合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定正确的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德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德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德阳市瑞河街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围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行业改革、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对重点课题进行规划,向有关部门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立法意见及建议;

(二)建立省内同行的广泛联系,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开展有关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工程造价管理的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会员单位工作的开展;

(三)建立工程造价数据信息服务系统,运用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手段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四)受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受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向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建立工程造价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六)组织对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德开展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管理单位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教学、软件等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的相应服务及资料;

(六)向本会提出企业和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或建议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承担、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如果1年、个人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的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有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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