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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川发改体改综合【2018】65号)、《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及《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参照《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协会组织会议、活动、技术咨询或各项培训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费、技术咨询费、培训费等)。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年会费标准为5000元

2、理事单位年会费标准为3000元;

3、会员单位年会费标准为10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 200 元。

第七条 会费交纳:

会费按每年度交纳一次,应于交费年度当年的六月份之前交纳会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一)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非会员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在财政局领取的会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协会财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本会按照财务管理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好账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四)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十四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应按照《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章程》、《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德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协会开展工作,会费可以用于以下支出:

事业费支出。用于本协会开展学术交流、评优评奖、课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优秀研究成果、论文评审及承担主管部门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等。

会议费支出。用于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题报告会及因工作需要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开支等。

办公费支出。包括租用办公室、租用车辆、付房租、水电物业费、日常办公、购买办公用品、差旅、日常交通费、订购报刊资料、业务招待费的开支等。

印刷费支出。文件、内部交流资料等的印刷费。

工资薪酬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保、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以及其他人员劳务费、稿费等支出。

固定资产支出。包括购买办公设备等支出。

纠纷调解经费支出。包括开展纠纷调解工作需要的经费。

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开支。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协会兼职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薪酬补贴和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 会费的支出审批程序:

(一)协会常设机构工作经费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报销人对原始单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好报销单据,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方可完成支付流程;

(二)大额经费支出如房产、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或捐赠项目等开支,提请理事会决议同意后方能列支。业务主管部门如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费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接受理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每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协会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协会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遵循独立审计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四)协会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及支出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122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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